第七一六所维修改造项目监理服务
比选文件
招 标 人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所
2025 年 9 月 29 日
目 录
第三章 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29
第一章:所维修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公告
1.1 建设地点: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所在地,包括并不限于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七一六所工作区、连云区平山北路716号濒海试验场工作区及海连东路42号科创园区等;
1.2 工程规模:根据《第七一六研究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所规[2020]57号)相关规定,所维修与技改项目投资额超30万元的;
1.3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相关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
1.4 监理服务期: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服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协议顺延,反之直接终止。;
1.5 监理招标最高限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收费标准作为本项目最高限价;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2.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2.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2.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2.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2.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2.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2.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住建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本市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说明:
(1)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以投标文件中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内容为准,相关内容清晰完整,否则不予认可。
(2)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书的验收时间为准,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以监理合同为准。
(3)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需要明确的内容,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不予认可。若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
(4)类似业绩指新建的工业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分类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执行)。
2.9 其它要求:
(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5号文规定,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供载有二维码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2)本工程要求投标人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慎重考虑拟安排工程管理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并在相关文件中提出拟安排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监理机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中标总监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方式)委托他人进行监理,必须承诺亲临现场,实际指挥监理。
(4)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D、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F、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本项目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总监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有在监但满足要求)、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6)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须为项目总监,必须为本单位职工,提供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为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
(7)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10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50 分 监理方案: 20 分 项目管理机构:10分 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10分 类似工程业绩: 10 分 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最低价法: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价为基准价。 注: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减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2.2.3 | 投标报价 (50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减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 50分 | |
监理方案 (20分) | 质量控制方案 | 有具体控制措施及方法 | 2.5分 | |
进度控制方案 | 有具体控制措施及方法 | 2.5分 | ||
投资控制方案 | 有具体控制措施及方法 | 2.5分 | ||
安全控制方案 | 有具体控制措施及方法 | 2.5分 | ||
组织协调方案 | 有具体措施及方法 | 2.5分 | ||
监理工作制度 | 有具体工作制度 | 2.5分 | ||
合同及信息 管理方案 | 有具体措施及方法 | 2.5分 | ||
技术建议 | 针对本工程特点、提出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并制定相应监理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 2.5分 | ||
注: ①除监理方案中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②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总页数不得超过150页 | ||||
项目监理机构(10分) | 总监理 工程师 |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 2、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20年及以上的,得5分;10年及以上的得3分;(取得资格时间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 10分 | |
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 (10分) | 1、自有检测设备得6分: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混凝土回弹仪、测距仪、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测定仪,有一件得1分,最高得6分。(以上设备须提供标明投标人名称检定/校准证书) 2、有一定的试验设备或有与独立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联营协议得4分,无试验设备或未联营的得0分。 注:(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 10分 | ||
类似工程业绩 (10分) | 监理企业类似工程业绩(4分):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工业建筑项目,每提供1个得5分,最高得10分。 说明: (1)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二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资料等以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报告)书的验收日期或建设单位验收签署的日期为准,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以监理合同为准。 (3)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需要明确的内容,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不予认可。若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 注:(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 10分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6、报价书开启的时间和地点
线下采购时,报价书开启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上午9点,地点为报价书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提供以下有效的: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4)拟报项目总监注册资格证书;
(5)拟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连续缴纳的近八个月(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认可,如为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
(6)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资料;
(7)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总监);
(9)投标人承诺书。
采 购 人: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地 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
联 系 人:钱工
电 话:0518-85981185
2025 年 9 月 29 日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框架协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框架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元 )。
包括:
1. 监理酬金:结算时按实际完成项目工程量计算监理服务费。
2. 酬金的计取方式: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下浮率)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本协议为年度框架咨询服务协议,服务周期三年,年度结束考核合格后续签协议,年度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项目为准,按照协议约定计费方法计算服务费用。
自2025年10月1日始,至2029年9月30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
2. 订立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
3.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 份。
委 托 人:_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 监理人:
研究所(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开票税号:12100000468047082T 组织机构代码:
住 所: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 住 所:
帐 号:327006003010149000265 帐 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浦东支行 开户银行:
承办人: 邮政编码:
承办人(电话):13382961666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1.3 监理人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及支付,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委托人要求对相关服务资料进行保密的除外。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件1.2.2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负责组织及办理工程预验收手续,协助委托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设计图纸、涉及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按程序审批的相关工程变更。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项目工程施工阶段三控、三管、一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监理安全责任,并做好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书面建议经业主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细则等指导性文件在合同后提交,监理规划需在第一次监理例会前7日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周报每周五提交、月报在开工后每月25日提交,其他专项报告视工程具体需要提交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尚书。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委托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4.1.3监理人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监理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2.1.2条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 7 天内完成整改,若在上述期限内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委托人要求、监理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或监理人发生违约行为
3 次(含)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受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不足部分。
(2)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换回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实施期间,除非委托人书面要求或同意,监理人不得变更已经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否则,委托人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本条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监理人擅自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按合同总价款的 5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
(4)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委托人要求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将承担合同总价款 1 %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报告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种类、形式、数量提交报告的违约责任: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天内完成整改或重作,若在上述期限内经整改、重作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或监理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1 %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7)其他: /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5.3 支付酬金
(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 (万元) |
第一次付款 | 每年支付一次 | 已完100% |
|
第二次付款 |
|
|
|
第三次付款 |
|
|
|
…… |
|
|
|
最后付款 |
|
|
|
(2)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向委托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报酬已包含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全部费用,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其他计算方法:
。(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报酬已包含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全部费用,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其他计算方法:
。(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报酬已包含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全部费用,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其他计算方法:
。(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合同订立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报酬中,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8.3 咨询费用
咨询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咨询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报酬中,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本合同无合理化建议奖励。(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其他奖励方式:
。(如选用本条,需在句首打 √)
8.6 保密
本合同文本密级为公开级,保密期限 / 年,本合作项目密级为公开级,保密期限 / 年。
8.7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2. 生活用房 |
|
|
|
3. 试验用房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
|
|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
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等给监理人使用,由监理人自行考虑。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
|
|
|
|
无
一、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一)设计标准和规范。
本次投标必须遵循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等技术性文件如下(不限以下所列规范)。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和标准、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
二、施工技术要求
参见设计文本和图纸,具体要求详见施工图。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招标
(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在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考察实际情况后,我方兹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取费标准,下浮 % 的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和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各项监理任务。
2.我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
3.我方授权委托投标项目总监 同志(身份证号: )作为我方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
6.我方承诺不出借(挂靠)资质,如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监理)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8.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投标项目总监 (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标段) 监理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签订合同和处理投标全过程(含异议、投诉)各项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同投标有效期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承诺书
4、我单位若在行使权力主张后又无理由撤诉、擅自放弃权利或变相规避主诉渠道、违反法定投诉程序的,我单位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5、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所报项目总监 同志非失信被执行人,满足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的要求。
6、我单位所报项目总监 同志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
7、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 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0、如果我单位放弃中标(含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我方愿意无条件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结果。
综上,我单位承诺:如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预审(合格)资格、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项目总监: (签字)
项目总监证书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
营业执照号 |
| 省监理工程师 |
| |||||
注册资金 |
| 已培训的监理人员人数 |
| |||||
开户银行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等作为本表的附件。
拟任岗位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总监 |
|
|
|
|
|
|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姓名 |
| 性别 |
| 职称 |
| ||
职务 |
| 年龄 |
| 学历及专业 |
| ||
监理注册证号 |
| 从事工程施工监理年限 |
| ||||
专业 |
| 在本项目中拟任职务 |
| ||||
已完成监理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 规模 | 开、竣工时间 | 合同质量标准 | 质量评定 等级 | 担任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所列监理人员的 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工作经验证明等、投标单位为拟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连续缴纳的近八个月(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认可。如为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作为本表的附件。
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一览表
序号 | 设备或仪器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己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总投资 | 监理服务范围 | 监理费 | 监理 服务期 | 质量目标 | 监理成效 | 竣工日期 | 总监 | 奖惩情况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表中所填类似工程的 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 作为本表的附件。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总投资 | 监理服务范围 | 监理费 | 监理服务期 | 质量目标 | 监理成效 | 竣工日期 | 监理人 | 奖惩情况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表中所填类似工程的 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 作为本表的附件。